国外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共同特点
分类:农业生物技术 适用范围:不限
美国、法国、荷兰、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对于农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完善的组织体系和高效的运作机制能够促进农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从而给农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动力。
1.完善的组织体系 
(1)统一的行政领导体系。美国农业部(USDA)统一负责美国农业技术创新各环节工作的协调。法国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主要是国家农渔业部及地区、省农林业厅,地区和省农林业厅长均由国家农渔业部长任命,垂直式领导体制保证了全国上下协调一致。荷兰政府对农业实行一体化行政管理,包括“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韩国农村振兴厅统一负责全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同时还承担农村生活指导以及农场主的培养和农业公务员的培训等。印度联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农业和农村发展工作。
(2)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属科研机构为主体的农业科研组织体系。地方政府一般也建有地方所属农业科研机构。一般农业基础研究重点由国家科研机构负责,应用研究重点由国家分设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负责,开发研究重点由私人企业或协会组织的研究机构负责。根据农业科研任务性质以及公益性程度不同,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私人企业分级办科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已经成为一种农业科研趋势。


(3)政府资助、多方协调配合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体系。美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主要由联邦农技推广局、各州农业技术推广站、县推广办公室和农学院四个层次组成。日本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农业推广机构负责。韩国的各市、郡设有162个农村指导所,同时还有各道的农业技术院等。印度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由政府推广部门、农业科研机构、农业大学和农业合作社、私人部门四部分构成。
(4)以提高素质为目标的农业教育和农民培训体系。美国建立的以州农学院为主导的农业科教体系,在农业科研、推广和对农民的培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和韩国关于“核心农户”的培训方式是通过筛选确定具有发展潜力的“专业农户”,进行重点扶持和持续培训。韩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制度,以此提高政府农业工作者的素质。
(5)覆盖全国多数农户的农民协会组织体系。农民协会组织可以分为三种,即:官办型,如法国行会;民办型,如各种合作社;民办公助型,如印度的奶业合作社。根据组织的功能可以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可以分为销售和加工服务型、物资供应服务型、信贷服务型等。
(6)超常发展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国都把信息技术迅捷地应用到了农业领域,目前正成为推动农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推动农业新技术革命的重要措施。韩国、印度等国家已超于国家经济时代,把农业信息技术发展作为重要发展目标。

2.高校的运作机制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高效运转,各国建立了一系列配套运作机制。
(1)协调联动机制。法国农业研究院和农业教育隶属于农业部,但研究经费主要来自于研究技术部,经费使用由农业部统一协调。在荷兰,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服务三部分虽自成系统,但彼此之间又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构成了荷兰农业发展稳固的“三角形”巨大支撑,被称之为农业生产的“三大支柱”。韩国成立农村振兴厅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科研、教育和农技推广工作。
(2)资金筹措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技术创新投资渠道趋于多样化,私人部门的农业技术创新投资增长速度超过公共部门,致使私人农业技术创新投资在农业技术创新总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各国建立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和制度安排,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外,让一些公共部门参与科研和推广服务的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3)合作研发机制。合作研究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各自的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多样化的政策机制积极鼓励大学、企业和政府间的合作。合作过程中每个参加者拥有自己所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分享其他合作伙伴的成果,既节省了时间又节省了资金,同时通过合作使自己处于科技的前沿。


(4)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美国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型的跨国企业都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印度通过立法确立和保护生物品种的多样性,规定除一些因为商业目的而受到特别保护的品牌种子外,对于农民一般使用的农作物种子,允许其拥有保留、交换和销售的权力。
(5)农业科技人员管理机制。美国对农业科研岗位采取课题聘用制,一般根据任务先设定岗位,然后以优厚待遇择优聘用。法国对国家农业研究院人员给予国家公务员待遇。韩国规定各级农业系统的公务员必须经过《基本职务教育》和《专门教育》两类培训,并且把两类培训的成绩作为晋升高一级公务员的条件之一。
(6)风险保障机制。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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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食品网